每次谈到"情-理-法"这三者的课题时,法和理基本上都会有共识,但在"情"这个环节上,总会引起某种程度上的争执。可能是受到台湾管理哲学先入为主的影响,大部分人总是把"情"理解成"人情、交情、情份"。其实从广的层面去理解,"情"泛指的是"情况",即个别情况或特殊情况。
当你逮到一个偷窃你财物的人时,把他送交警察处理是合法,但是被偷去的东西未必能追讨得回,好像不是很合理。动用私刑逼他认错道歉并归还偷去的财物,好像合理但是不合法。了解到他并非惯犯,而且偷窃是有值得同情的内情,就不加追究,把他放了,这就合情,但是不合理也不合法。
你开着车,用低于速限的速度,跑在高速公路的快车道上,但是你的车後跟了好长的车队。你没有超速,是合法,但是跑在快车道上,挡住那些想开快一点的车子,不是很合理。如果慢车道也有很多车,你不能让路到慢车道上,那是合理,但是好像不合情。如果慢车道上车子少,你又不让路到慢车道上,那就不合理也不合情了。如果看到这种情况,你能加快速度越过慢车道的车子,然後渐驶入慢车道,让道给後面较快的车子,你可能不合法,但是合理又合情。
父母官给自己加俸,这当然合法,况且法是他们要怎么改就改的。但是俸禄的天价是八国父母官的总和,好像是说这四百万人的邦埠,在统理难度上和四亿人(大约八国的人口总和)是同等的,这样的加俸合理吗?也好像在说只有我们的父母官在做事,那八国的父母官都在睡觉。更何况加俸是在邦埠税收不足的情况下锐加,所以才须要再重税抵消,这更使加俸变得即不合理又不合情。
合法的未必合理;合理的未必合情。
当你逮到一个偷窃你财物的人时,把他送交警察处理是合法,但是被偷去的东西未必能追讨得回,好像不是很合理。动用私刑逼他认错道歉并归还偷去的财物,好像合理但是不合法。了解到他并非惯犯,而且偷窃是有值得同情的内情,就不加追究,把他放了,这就合情,但是不合理也不合法。
你开着车,用低于速限的速度,跑在高速公路的快车道上,但是你的车後跟了好长的车队。你没有超速,是合法,但是跑在快车道上,挡住那些想开快一点的车子,不是很合理。如果慢车道也有很多车,你不能让路到慢车道上,那是合理,但是好像不合情。如果慢车道上车子少,你又不让路到慢车道上,那就不合理也不合情了。如果看到这种情况,你能加快速度越过慢车道的车子,然後渐驶入慢车道,让道给後面较快的车子,你可能不合法,但是合理又合情。
父母官给自己加俸,这当然合法,况且法是他们要怎么改就改的。但是俸禄的天价是八国父母官的总和,好像是说这四百万人的邦埠,在统理难度上和四亿人(大约八国的人口总和)是同等的,这样的加俸合理吗?也好像在说只有我们的父母官在做事,那八国的父母官都在睡觉。更何况加俸是在邦埠税收不足的情况下锐加,所以才须要再重税抵消,这更使加俸变得即不合理又不合情。
合法的未必合理;合理的未必合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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